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 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三、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乐教敬业,无私奉献。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和经商活动。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弱智和后进学生。
五、治学严谨,精益求精,坚持业务进修,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不得固步自封,不思进取,得过且过,误人子弟。
六、坚持做到教学常规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不得有敷衍塞责和舞弊行为。
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八、坚持教书育人,做到自尊自重,为人师表,不得私自以补课、辅导、复习等各种理由收受学生家长钱物,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商品和未经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课外书刊、教辅复习资料、音像制品,不得利用学生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
九、文明执教,举止端庄,服饰整洁得体、朴素大方,注重职业形象。不得语言粗俗、训斥家长、不修边幅或浓妆艳抹、在教学活动中吸烟和使用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十、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健康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